(2014)云法民初字第027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2775号原告谢某某,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余某某,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