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博罗县石湾镇立兴金属制品厂与冯裕华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石湾镇立兴金属制品厂,冯裕华,人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李敏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9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92号原告:博罗县石湾镇立兴金属制品厂。委托代理人被告:冯裕华。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原告博罗县石湾镇立兴金属制品厂诉冯裕华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05-26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罗县石湾镇立兴金属制品厂、,被告冯裕华、,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罗县石湾镇立兴金属制品厂诉称,详见起诉状。请求:1、判令原告不须向被告支付加班费。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裕华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0,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友良审判员钟伟志审判员钟伟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李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