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民初字第6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孟令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孟令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6035号原告李建军委托代理人李东,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令雄原告李建军与被告孟令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