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马建祥与新疆胜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祥,新疆胜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马建祥,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无住新疆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李铮,新疆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胜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解放中路19号3楼。法定代表人:孟凡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泽学,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新疆温宿县新阿温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徐祥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非,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建祥与被告新疆胜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祥于2014年9月18日以要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10元,减半收取9105元,由原告马建祥承担。审 判 长 曹 辉审 判 员 张 雁人民陪审员 殷宝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