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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贺元昌与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元昌,程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贺元昌,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5日,高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程英,女,汉族,生于1957年9月16日,高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元昌与被告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元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元昌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