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民催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国药控股芜湖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药控股芜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镜民催字第00028号申请人:国药控股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世强,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国药控股芜湖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90005120353136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134651元整,出票日2014年4月29日,到期日2014年7月29日,付款行为徽商银行芜湖分行清算中心,出票人国药控股芜湖有限公司,收款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国药控股芜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国药控股芜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方 洁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