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5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晓美与罗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美,罗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546号原告张晓美,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邓全芳,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罗永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美与被告罗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美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晓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晓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