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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5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桂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桂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5328号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希茜。被告任桂霞,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桂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