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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甘肃电力明珠益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仪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电力明珠益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仪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甘肃电力明珠益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薛长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宁,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李家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琪,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仪表厂,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负责人闫旭强,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电力明珠益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仪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电力明珠益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仪表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甘肃电力明珠益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春晓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