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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7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周华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370号罪犯周华,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以(2009)合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以(2009)皖刑终字第0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4年8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周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行政奖励五个,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5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至2029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兆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