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李某某,女,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贾某某,男,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