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褚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殷延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