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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训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训良,申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刘训良,居民。被执行人申于国,居民。申请执行人刘训良与被执行人申于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建冈民初字第0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审查发现被执行人申于国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刘训良的位于建湖县上冈镇桃园村九组1.08亩土地的执行标的物,在申请执行人刘训良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占有,并种植经营。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据以上述事实,本案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建冈民初字第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熊 进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长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