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刑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梁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唐刑执字第1039号罪犯梁爽,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31日作出(2012)乐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4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梁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爽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爽减去自2014年9���18日至2015年1月5日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琢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