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3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孔庆林与被告姜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林,姜国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3827号原告孔庆林,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于常青,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国礼,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庆林与被告姜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孔庆林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庆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庆林撤回对被告姜国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孔庆林负担。审判员 黄爱湘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