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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庄某某,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林某某,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以其与被告林某某自行达成和好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梅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