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郑善荣与杨成品、林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善荣,杨成品,林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霞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郑善荣,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柘荣县人,原住柘荣县,现住霞浦县。被告杨成品,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柘荣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玉珍,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福鼎市人,住霞浦县。系被告杨成品之妻。原告郑善荣诉被告杨成品、林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善荣、被告林玉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成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郑善荣诉称,被告杨成品、林玉珍系夫妻关系,杨成品与原告是较好的朋友关系。被告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缺资以被告杨成品的名义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0万元,并由杨成品于2014年2月18日出具1张借据交原告收执(被告以其名下坐落松城街道西关西山洋一弄134-2号一幢榴房,房产证号:霞房权证松城字第××号,土地证号:霞国用(2003)字第02**号作为抵押),该房产已贷款抵押于农业银行。被告借到款后,没有完全依约付息,经多次催讨,被告均找理由推拖,现在避而不见原告,连电话也拒接。请求判令被告杨成品、林玉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被告杨成品未作答辩。被告林玉珍答辩称,被告杨成品向原告具体借款多少钱其并不清楚,只知道有借款两笔,一笔5万元是当时孩子要去宏翔学校读书借的,钱是原告直接送到被告店里由被告林玉珍接手的。另一笔也是原告送到店里,当时被告杨成品手头正在忙生意,就由林玉珍接过,只知道里面应该是钱,具体多少不清楚。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本案是否存在讼争借款60万元的事实。原告郑善荣认为,杨成品共向其借款5笔,第一笔是2012年5月份借款15万元,第二笔是2012年7月份借款20万元,第三笔是2012年8月份借款5万元,第四笔是2012年10月份借款10万元,第5笔是2013年4月份借款10万元。5笔借款都是现金送到被告杨成品面店的,其中第一笔15万元和第四笔10万元被告杨成品说是用于投资其小舅子开发房地产用,第二笔借款是原告卖太子参的钱,当时拿到被告店里时,是林玉珍手接过的。第三笔5万元被告当时是说小孩要读书用,该笔借款当时也是交到林玉珍手上。第五笔借款是被告杨成品说在别人(住西山洋一带)处拿了五分的高利贷要还向原告借的。上述借款有的月利息为1.5%,有的月利息为2%,利息支付到2013年农历年底。2014年2月18日,被告杨成品将房产两证抵押给原告并说利息统一按1.5%计,原告表示同意,同时被告杨成品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杨成品签名的借条为证。被告林玉珍质证认为,借条上的签名是杨成品签字的。其只知道两笔借款,一笔5万元,另一笔具体多少钱也不清楚。本院分析认证认为,被告杨成品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意见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客观真实,且有杨成品签名为证,可以认定被告杨成品向原告郑善荣借款60万元的事实。被告林玉珍自认与杨成品系夫妻关系,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过质证、认证,可以认定以下主要事实:2012年5月、2012年7月、2012年8月、2012年10月、2013年4月,被告杨成品分别向原告郑善荣借款15万元、20万元、5万元、10万元、10万元,合计60万元。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杨成品、林玉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成品欠原告借款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成品应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杨成品、林玉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郑善荣主张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成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成品、林玉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善荣借款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杨成品、林玉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苏玲玲审 判 员 黄 鹰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美铜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依据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