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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中监狱关于提请对罪犯周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686号罪犯周剑,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日作出(2003)绵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剑未上诉。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8年9月12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9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8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剑伤残等级为五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累计获得标准分144.4分,月平均8.49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伤残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剑伤残等级为五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玥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