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林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吕建元与张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元,张龙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林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吕建元,男,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张龙龙,男,甘肃省正宁县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东仓巷108号。法定代表人宴得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吕建元诉张龙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元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吕建元负担。审判员 李相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