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7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志强债权执���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7807号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X。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志强,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20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包志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五千二百九十七元一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包志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北京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包志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20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阳代理审判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玉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