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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少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付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少民初字第326号原告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孟令生、程佃进。被告吴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吴某乙(系吴某甲父亲),1955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原告付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令生,被告吴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吴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吴某丁,××××年××月××日生育��女吴某戊,××××年××月××日生育一子吴某己。原、被告婚后初期相处较好,自原告生育二女之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已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女以及财产分割依法判决。被告吴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付某离婚,因为其患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父母年岁已大、身体不好,也没有能力代为抚养小孩,小孩随原告生活较为合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吴某丁,××××年××月××日生育次女吴某戊,××××年××月××日生育一子吴某己。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吴某甲也同意离婚。另查明,婚生子吴某己出生之后不久,被告吴某甲感到身体不��,后转至南京脑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德胜门中医院等多家医院诊断治疗,经确诊为脑萎缩,病情逐渐恶化,无法治愈,生活至今不能自理且无意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医院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及相关书证等在卷为证,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均同意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育有二女一子,原、被告双方均称没有抚养能力。本院认为,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权利义务,虽然原告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子女,但因被告吴某甲患有脑萎缩,生活不能自理,且庭审中被告父母表示已年迈且身体不好,没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综合考虑原、被告��方的具体情况,且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由原告付某抚养婚生子女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付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吴某丙、吴某丁,婚生子吴某己均由原告付某抚养并随其生活。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冯 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臧真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军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