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王向东与杨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东,杨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民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王向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宽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向东与被执行人杨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向东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宽友清偿借款14000元及利息8700元,以上共计227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向东在被执行人杨宽友申请执行的扶风鸿盛果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一案中,领取22000元,对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王向东表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扶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