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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王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王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黄彦斌委托代理人胡芸玮被告王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被告王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以被告王毅现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承担,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25元。审判员  提海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惠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