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12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明与王庆生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王庆生,高金增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2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生,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金增,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上诉人王明因与被上诉人王庆生、高金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明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霞代理审判员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