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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海法登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成华申请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海法登字第13号申请人陈成华,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人陈成华称,其与尤增华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福安市人民法院调解并作出调解书确认尤增华应偿还申请人206万元及相应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尤增华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因尤增华持有的“瀛海拖5”轮30%所有权份额被本院民事裁定强制拍卖,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从“瀛海拖5”轮拍卖款中受偿,申请登记的债权数额为206万元及相应利息。经查,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受理寿宁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尤增华在“瀛海拖5”轮享有的30%所有权份额一案。执行过程中,该船舶所有权份额经本院三次公开拍卖及一次公告变卖,均无人参加竞买,拍卖、变卖流拍,债权人也不接受以物抵债,本次拍卖程序已终结。本院认为,因船舶拍卖程序终结,申请人要求从“瀛海拖5”轮拍卖款受偿的债权登记申请应当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成华的债权登记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昆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