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王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王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铜川市印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男。委托代理人井某某,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莉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初婚感情尚好,但从原告怀孕后,被告常以家庭经济等琐事与原告吵闹,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冯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尚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愿意改正。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恋,2010年10月29日在铜川市王益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原告怀孕后,双方偶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2014年3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辩解、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虽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大的利害冲突,被告已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并愿意改正。夫妻间应相互谅解,相互信任,不应草率提出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