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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杨爱仙与义乌市雪帝兰针织有限公司、熊圳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仙,义乌市雪帝兰针织有限公司,熊圳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46号原告:杨爱仙。委托代理人:朱淑才。委托代理人:姜薇。被告:义乌市雪帝兰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圳兰。被告:熊圳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仙与被告义乌市雪帝兰针织有限公司、熊圳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仙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爱仙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俊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