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杨爱仙与义乌市雪帝兰针织有限公司、熊圳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仙,义乌市雪帝兰针织有限公司,熊圳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46号原告:杨爱仙。委托代理人:朱淑才。委托代理人:姜薇。被告:义乌市雪帝兰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圳兰。被告:熊圳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仙与被告义乌市雪帝兰针织有限公司、熊圳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仙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爱仙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俊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