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四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四初字第00130号原告原某某,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娟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