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诏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吴华彬与漳州中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彬,漳州中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诏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吴华彬,男,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沈克云,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中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诏安县。法定代表人李丽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彬诉被告漳州中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而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桂才审 判 员 吴辉强人民陪审员 沈秋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绪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