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7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黄胜杰运输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459号罪犯黄胜杰,男,1984年5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蚌埠铁路运输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以(2005)蚌铁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胜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1月2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4年8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黄胜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行政奖励六个,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胜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减刑后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胜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胜杰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兆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