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民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芜湖开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开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陶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民二初字第00123号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开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毓甦,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亲松,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陶平,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翟春宝,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开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反诉原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陶平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开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陶平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开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陶平负担。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