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民初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英与被告杨朝东、吴跃军、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英,杨朝东,吴跃军,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睢民初字第02171号原告张俊英,女,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冯迈,金研(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朝东,男,汉族,1960年1月22日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窦彩云,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跃军,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曹县,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兵,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商丘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马建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派雷,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英与被告杨朝东、吴跃军、商丘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英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俊英负担。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李艳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