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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速与高军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速,高军,天津安鸿达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706号申请执行人李速,居民。被执行人高军,居民。第三人天津安鸿达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第三人在天津市建设银行中新生态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天津安鸿达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天津中新生态城支行存放的存款519398.7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