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曹倬诚与李保卫、郭家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倬诚,李保卫,郭家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01064号原告曹倬诚。被告李保卫。被告郭家翠。原告曹倬诚与被告李保卫、郭家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长安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倬诚诉称,2012年10月24日,被告李保卫、郭家翠向徐海鸿、杨庆文借款1500000元,担保人原告曹倬诚以位于新浦区大都市家园沿南极南路门面6号、7号房产抵押担保。贷款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到期后,被告一直拖欠。徐海鸿、杨庆文向新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公证执行。原告于2014年8月5日代被告偿还1730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担保追偿款1730000元及利息500元(从2012年10月到起诉日止),共计1730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李保卫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立案侦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倬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长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田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