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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海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雷世高诉被告李茂权、谢雪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世高,李茂权,谢雪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海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原告:雷世高,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清升镇。被告:李茂权,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南阳镇。被告:谢雪芳,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旰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世高诉被告李茂权、谢雪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世高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世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27.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13.88元,由原告雷世高负担。审判长  佘夏明审判员  谢颖翔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叶翠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