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高伟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532号罪犯高伟,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1614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高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高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六月至二0一四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七点八分,二0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高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三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