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行非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学丰房屋租赁费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学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大行非执字第289号申请人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学廉,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云章,该局职员。被执行人李学丰,现住大安市。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学丰行政处罚一案。经合议庭对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大住建房罚字(2014)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此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郭凤春审 判 员 于守明人民陪审员 毕海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