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濉民调确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玲与何士林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玲,何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调确字第00052号申请人:王玲,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何士林,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玲、何士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玲、何士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8月20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玲一次性赔偿何士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修车费、停车费、营养费、拖车费等计22000元(已履行完毕);二、王玲、何士林就此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梦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