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范稳太犯盗窃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稳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稳太,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万荣县王显乡范家村农民,住所地范家村第2组。2002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8月17日因盗窃行为被临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稳太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亚芬、被告人范稳太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范稳太窜至临猗县北景乡张村堡村董xx家,盗走一辆价值1050元的电动车。后范稳太驾驶盗来的电动车窜至北景乡罗村,将电动车放在罗村村口,步行至被害人白xx家,翻出二楼抽屉、柜子内的725元现金及平板电脑、数码相机、玉镯、玉坠各一个,正欲将这些物品装走时被被害人当场抓获。案发后,经鉴定白xx家被盗物品总价值7463元。综上,被告人范稳太共实施盗窃两次,总价值9238元。其中一次未遂,价值818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追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物品照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被害人领条电动车发票,证人韩xx、孙xx证言,被害人白xx、董xx陈述,被告人范稳太供述,万荣县人民法院(2002)万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稳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稳太在本案前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范稳太在实施第二次盗窃行为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稳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算起,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露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