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一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冠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冠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双阳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05室。法定代表人:马洪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索若飞,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白宏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冠君(曾用名杜冠军),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榆树农商银行董事长,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徐德明,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2)双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索若飞、白宏程,被上诉人杜冠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2)双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丁立伟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