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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执民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舟山坤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坤达置业有限公司,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坤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皋泄社区弄口路42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开,董事长。被执行人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家门。法定代表人陆含芬,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部分执行款396473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633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