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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法民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邵小红与王中新,陈永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小红,王中新,陈永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1575号原告绍小红,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昌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王中新,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永宝,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37号,组织机构代码90834613-2。负责人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敬明,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民职工,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小红与被告王中新、陈永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小红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小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绍小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交纳333.5元,由原告绍小红负担。审 判 长  潘明珍审 判 员  袁衍隆人民陪审员  郭祥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龙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