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吕静与刘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静,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法保字第588号申请人吕静,女,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刘磊,男,住禹城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磊的银行存款一万元整(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超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