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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梓潼信用社与贾作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作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梓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梓潼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兰云海,系该社理事长。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南段。委托代理人惠贤明,系该社职工。被告贾作斌,男,生于1972年11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原告梓潼信用社与被告贾作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梓潼信用社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梓潼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梓潼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杨地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海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