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梓潼信用社与贾作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作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梓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梓潼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兰云海,系该社理事长。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南段。委托代理人惠贤明,系该社职工。被告贾作斌,男,生于1972年11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原告梓潼信用社与被告贾作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梓潼信用社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梓潼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梓潼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杨地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海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