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天林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天林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天林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路44-704法定代表人:周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8-30号第4幢156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春,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4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叁拾玖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