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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杨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60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青民五终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青民五终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治宇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寅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