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杨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60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青民五终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青民五终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治宇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寅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