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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干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何小彬与陈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彬,陈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干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何小彬,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陈东华,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彬诉被告陈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彬因被告陈东华犯罪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东华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彬撤回对被告陈东华的起诉。审 判 长  曾翔飞审 判 员  张春林人民陪审员  鄢飞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祥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