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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钟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秀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4)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至4月14日期间,为了养殖牟利和放在荔枝园中捉虫,被告人钟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菜市场南横二街分别向多人收购野生动物,共收购眼镜蛇9条、滑鼠蛇5条、褐翅鸦鹃4只、灰鼠蛇10条。2014年4月14日公安民警将钟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缴获用白色布袋装载的活体野生动物。经鉴定,从钟某某家中缴获的野生动物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褐翅鸦鹃4只,《CITES公约》附录II的物种眼镜蛇17条、滑鼠蛇5条,另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灰鼠蛇11条。案发后,上述野生动物均已由林业部门放生。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吴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复函、情况说明、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眼镜蛇9条、滑鼠蛇5条、褐翅鸦鹃4只、灰鼠蛇10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抓获其他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钟某某在案中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钟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琼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符晓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