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7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武献飞贪污、故意伤害等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献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444号罪犯武献飞,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1日以(2005)阜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献飞犯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5年5月25日以(2005)皖刑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刑讯逼供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1月2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6月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5月1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4年8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廷海、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邵芳、崔丽蓉,罪犯武献飞、证人李勇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武献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行政奖励六个,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合肥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武献飞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武献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5月16日减刑后至2014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罪犯武献飞于刑罚执行期间有执行财产刑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蜀山监狱的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表及罪犯武献飞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武献飞入监后积极改造,于2012年5月16日减刑后又获得六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罪犯李勇的证言证实,罪犯武献飞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交款票据证实罪犯武献飞于刑罚执行期间执行了部分财产刑一万元。本院认为,罪犯武献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于2012年5月16日减刑后获得行政奖励六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积极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献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6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兆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