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执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正凤与宋杰债权通用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崔凤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房执字第1803号申请执行人李义,男,1965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崔凤婷,女,1966年7月8日出生。申请人李义与被执行人崔凤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4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处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472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文生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沈宝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宝胤 微信公众号“”